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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僱主並無提供居所給僱員,但為僱員支付 / 補貼全部或部分租金,該款項將如何被評稅?

評稅主任會視該情況為「由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將居所的 「租值」 (而不是補貼租金的實際金額)計入應評稅入息內。

 

有關僱傭合約應列明補貼金額為僱員實際支付的租金,而僱傭雙方應根據合約行事。在此情況下,雙方均要保存所有相關的文件(例如租約、租金收據及僱傭合約副本等),以證明僱主已對補貼金額之用途作出合理監管,否則評稅主任會將該筆補貼當作現金津貼,並全數計入僱員之應評稅入息內。

 

例子

 

H小姐的月薪為 $50,000 ,並享有房屋津貼每月 $10,000,但她只用了 $8,000 來租屋。她的應評稅入息如何計算?

 

如 H小姐的僱主設立並執行適當的監管程序(例如在僱傭合約內註明有關福利及為此項開支作書面記錄),評稅主任接受此安排為僱主向她提供居所。但因她只用了 $8,000 租屋,$2,000 的差額會當作現金津貼。 H小姐的應評稅入息計算如下:

 

 

$

薪金 $(50,000 x 12)

600,000

現金津貼 $(2,000 x 12)

24,000

 

624,000

居所租值 $(624,000 x 10%)

62,400

應評稅入息

686,400

但如果僱主沒有為該房屋津貼設立及執行適當的監管程序,評稅主任會將整筆房屋津貼當作現金津貼,而全數計入應評稅入息內。H小姐的應評稅入息計算如下:

 

 

$

薪金 ($50,000 x 12)

600,000

現金津貼 ($10,000 x 12)

120,000

 

624,000

應評稅入息

720,000

保留證明文件

 

在遞交報稅表時,僱員毋須夾付租約、租金收據、或其他支付租金的證明文件。但僱員必須保留這些文件,以供稅務局在有需要時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