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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生工作地点意外或危险事故时的责任

报告责任

1. 意外

条例第13条规定,当工作地点发生意外并造成雇员死亡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时,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在意外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职业安全主任。如果通知不是载于书面报告内,则另须在 7 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意外,并且必须载有有关意外、受害人、雇主及/或占用人的详情。

 

如意外的受害人在报告意外后死亡,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在获悉死亡后的24小时内向职业安全主任及警务人员报告死亡。不遵守上述任何规定可被处$100,000罚款。

 

2. 危险事故

根据条例 3 ,「危险事件」指属附表 1指明的种类的事故,当中包括特定装置或处所结构倒塌、对工作地点造成损害的爆炸或火警等。

 

条例14规定,工作地点所在的处所的占用人必须向一名职业安全主任报告任何发生于该工作地点的危险事故。报告必须以书面作出,并在有关危险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提交。不遵守规定可被处$ 100,000罚款。

 

为在工作地点发生的意外或危险事故而进行的非正式研讯

根据条例16,凡在工作地点发生意外或危险事故,劳工处处长可安排进行研讯,以断定该意外或事故的起因及其发生的情况。研讯以非正式的方式进行,并须以书面向处长报告该研讯的裁断。

 

就更多关于职业安全及健康事项之详情,请参阅劳工处的网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