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我签署接受聘用信后,如果在开始上班日期之前打算反口,是否需要给予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
如果有人已在接受聘用信上签名接受,但在开始上班日期之前打算拒绝接受聘用,由于该人当时仍不算是「雇员」,而且也无法给予「通知」。该人将因违反合约而须向雇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不过,如果雇佣合约的内容具有以下的效力,则雇员必须发出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才可以在上班前拒绝接受聘用:
a. 雇佣合约的草拟方式是,一位合理的人会理解为有关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规定会在接受要约后立即生效;以及
b. 如果该条款规定了终止合约的机制,而代替金的义务是一项主要义务,这样雇主就可以视这笔金额为合约债务而向雇员索取,而不是当作违约的补救。「主要义务」一词是指在合约中有条款明示提供终止合约的机制。
在下述案例中,上诉法院认为案中的那份合约具有上述效力:Law Ting Pong secondary school v. Chen Wai Wah (CACV517/2019, 11 June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