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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甚麽情况下,雇主亦需要为其雇员在工作地方以外(或香港境外)之受伤负上赔偿责任?

若然雇员在下列情况受伤,该雇员将被视为因工及在雇用期间遭遇意外而受伤,而雇主亦需负上赔偿责任:

 

  1. 雇员以乘客的身分乘搭其雇主操控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方(如该雇员为公共交通工具之乘客则例外);
  2. 雇员因工作关系,驾驶或操作由雇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由直接路线在往返其居所及工作地点途中;
  3. 在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红色 / 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雇员在该日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四小时内,以直接路线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点途中,或在该日的工作时间终止后四小时内,由其工作地点前往其居所途中;或
  4. 雇员在雇主许可下,为了其受雇从事的工作,并在与此工作有关的情况下,以乘客身分乘搭任何交通工具,在往返香港与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与任何其他地方途中。

如雇员在香港以外于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或死亡,而其雇佣合约是在香港与雇主订立,以及有关雇主是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则该雇主亦须负起《雇员补偿条例》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