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常见明订条款
虽然每份雇佣合约都不同,但通常都有以下的明订条款:
a) 职责/角色的职位和描述
说明雇员所担任的职位以及相应需履行的职责。
b) 雇佣开始
合约通常会注明开始雇用的日期。
c) 工作地点及时间
合约会注明工作地点。对于需要出差的工作,合约通常会订明员工需要出差并在不同地点工作。雇主亦可保留更改员工主要工作地点至其他地点的权利。
工作时间也会在合约中注明。雇主通常会订明雇员是否有权因在正常办公时间外工作而获得额外报酬。
雇员享有的休息日亦可于本条款下订明。
d) 报酬
雇员的工资通常以月薪或年薪表示,有时亦会订明支薪时间及方式。
e) 花红及/或年终酬金
雇主通常会在本条款下订明员工有权获得酌情而支付的花红及/或年终酬金。
f) 年假
雇员每年享有的年假日数会被订明。
g) 病假和疾病津贴
根据《雇佣条例》,雇员有权享有疾病津贴。合约亦可能包含支付病假期间工资或要求提供医生证明书的条款。
h) 试用期
有些雇佣合约可能有试用期条款,规定雇用有试用期。在香港,试用期通常为1至3个月。
i) 终止合约
雇主或雇员通常可以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终止雇佣关系。通知期各不相同且通常会在雇佣合约中订明。
除发出通知外,合约亦可能列明雇主可在无须发出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下终止雇佣关系的情况。相关适用情况通常涉及雇员违反雇佣合约所规定的责任。
j) 完整协议
合约亦可能包含「完整协议」条款,表示合约中包含的条款构成雇佣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取代先前向员工作出的任何陈述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