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时终止雇佣合约
凡根据普通法雇主有理由可有权无须给予通知而终止雇佣合约时,雇主便可以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雇佣合约。当雇员不履行雇佣合约或违反合约的程度达到基本违反时(例如严重失当行为),就会构成上述的普通法理由。
《雇佣条例》第9条重复以上雇主终止雇佣合约的普通法权力。另外,该条也规定,假如雇员有下列行为,雇主可以实时解雇该雇员而不需作出预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 故意地不服从合法及合理的命令;
- 行为不当;
- 犯下欺诈或不忠实行为;或
- 惯常疏忽职责。
雇主无权以雇员参加罢工而根据上述条款终止其雇佣合约,但这里指的「罢工」仅指《职工会条例》第2条定义的那种罢工。
实时解雇后,雇主无需支付代通知金、按比例年假薪酬、按比例年终酬金、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但雇主仍须支付累积的工资、假日薪酬、累积的年假薪酬和其他应付未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