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因工受伤以及有关补偿
大部分有关因工受伤及其补偿事项均由《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所监管。
《雇员补偿条例》适用于所有根据雇佣合约或学徒训练合约受雇的全职或兼职雇员,包括家务助理、农业雇员、在香港注册船只上工作的海员以及在该等船只上从事其他工作的雇员。
如雇员因工及在雇用期间遭遇意外而致受伤,或患上《雇员补偿条例》所指定的职业病,雇主均有责任支付补偿。
《雇员补偿条例》亦适用于由香港雇主在本港雇用,而在外地工作时因工受伤的雇员。即使雇主为一名在香港以外进行业务之人士,或其雇员是一艘外国轮船之船员,如雇主同意接受香港的司法管辖权所管辖,此条例仍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