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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的秘书弄坏了我办公室的电脑,而我打算从她本月的薪金中扣除$3,000 以作赔偿,我可否作此扣除?雇主在甚麽情况下才可扣减雇员薪金?

阁下或许不能从她的薪金中扣除$3,000。只有获得劳工处处长的书面批准或在下列情况下,雇主才可以扣除雇员的工资,有关情况包括:

 

  1. 因雇员缺席而作出之扣除。所扣除之金额应按有关雇员所缺席的时间比例计算;
  2. 扣除因雇员之疏忽或错失而对雇主之货物、工具设备或财产导致破坏或损失之价值。 但就每次/每项损失所扣除之金额必须与有关破坏或损失的价值相同,唯此价值不能超过$300; 此外,在这些情况下扣除的工资总额 (可能涉及一次或多次的破坏),亦不能超过有关雇员于该段工资期所得工资的四分一 ;
  3. 因取回任何预支或超额支付工资而作出的扣除。在这些情况下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能超过有关雇员于该工资期所得工资的四分一;
  4. 因雇主供给其雇员食物及住宿方面的价值之扣除;
  5. 在雇员的书面要求下,就有关雇员支付予雇主作任何医疗计划、养老 / 退休计划或储蓄计划之用的扣除;
  6. 在雇员之书面同意下,雇主取回给雇员之贷款而作出之扣除;
  7. 就任何法例条文所要求或授权,而由雇员薪金中扣除之款项;
  8. 根据法庭所发出之扣押入息令而作出之扣除。

雇主须优先扣除上列第(i) 至(vii) 项后,才扣除第(viii) 项。

 

违例及刑罚

 

任何雇主非法地扣除其雇员工资,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 100,000元以及入狱一年。

 

虽然《雇佣条例》有上述扣除薪金之限制,但雇主仍可尝试循民事诉讼途径向有疏忽之雇员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