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我接受了一份新聘约,并知道将于某日上班;而另一方面,我亦已给予现职雇主一个月通知以辞去现有工作。在新工上任的一个星期前,我收到新公司的电邮,表示暂时不能聘用我,其理由是需要引入新投资者。因我经已辞去现有工作(而新职员亦已上班),我在离职时便成为失业人士。我可否向给予新聘约的公司采取法律行动或寻求补救方法?
本答案以下述假设而作出:
- 阁下与新公司已签订了一份有效的雇佣合约;
- 尽管双方已订立雇佣合约,该公司清楚表明不需要阁下履行;以及
- 新工作并无试用期。
关于上述第(ii)项,阁下应要求该公司以书信去澄清,而不应单靠一封电邮作结论。
首先,阁下应与该公司负责人再次细阅该份雇佣合约,因合约内可能有条款以规管现时所发生之情况。如欠缺这些条款(很可能如此),阁下或可视雇佣合约之规定(例如终止合约的预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与一般连续性雇佣合约相同。
如果有试用期,答案便取决于该合约条款的具体内容。有些合约可能规定,在雇用的第一个月内,雇主有权终止聘用,而无需给予理由或通知期。如果是这样,即使你第一天仍然上班,公司也可以立刻解除雇佣关系。
即使你尚未签署书面的雇佣合约,但如果你已经口头接受了新聘约并达成了具有约束力的合约,以上所有段落所说的答案仍然不变。至于是否已经达成了具有约束力的合约,便取决于双方是否已讨论了详细的雇用条款和条件并双方已经口头同意了。
如果你已经透过电子邮件接受了新邀约,答案已是相同的,除非该聘约包含了一项条款,不允许你透过电子邮件接受聘约。
有很多不同的情况可能发生,这里不能给予完整的答案。欲知详情,请参阅有关终止雇佣关系及所需之补偿那一节。在提出诉讼前,建议阁下先寻求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