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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若果双方不能在首次聆讯时达成和解,我如何能够为随后的审讯作好准备?

在劳资审裁处进行诉讼的人士不能聘用代表律师,因此,阁下通常要亲自出庭应讯 。但如获得审裁处批准(及阁下作出书面授权),在认可职工会或雇主协会中任职的人士可代表阁下应讯。阁下亦可于出席审讯前寻求法律意见

 

以下是出庭前需要注意的事项:

 

A)审讯的日期、时间、地点

 

上述资料可于司法机构的网页内查看。阁下亦可致电 2625 0020 向劳资审裁处的登记处查询作实。

 

审讯不会在原定时间之前开始,阁下或需在审裁处等候应讯,但阁下应提早到场以作准备。

 

B)语言

 

中文及英文都是香港的法定语文,如有需要,审裁处会提供即时传译服务。如阁下并非使用英文或中文(广东话)作供,审裁处亦会安排一名合适的翻译员给阁下。因作出有关安排需时,阁下应尽早通知审裁处职员。

 

C)法官、证人、诉讼双方之称呼

 

劳资审裁处的案件会由一名「审裁官」审理,提出诉讼的一方称为「申索人」,而另一方称为「被告人」。

 

在审讯过程中,阁下可称呼审裁官为「法官阁下」,对证人或诉讼另一方之称呼为「先生」、「太太」、或「小姐」。阁下须紧记不可使用恐吓或侮辱性的字眼。

 

D)衣着

 

阁下必须穿着整齐,如情况许可,应尽量避免穿着 T ??及牛仔裤。

 

E)证人

 

证人应直接知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阁下可尽量寻找多些证人出庭作供,但亦要评估他们是否可靠。一位可靠的证人往往会比数位差劣的证人更有说服力。

 

如阁下意图传召的证人拒绝出庭,可考虑向审裁处提出申请,以便由审裁处命令有关证人出庭作证。有关申请手续,请向审裁处职员查询。

 

若果证据牵涉专门或技术性的事项(例如解释医疗报告),阁下可以借助专家证人的专业意见。如需在审讯时传召专家证人,则必须事先向审裁处申请许可(批准),而传召专家证人亦会招致额外费用。

 

在出席审讯前,阁下一定要先与证人面谈,以评估他们之可信性、对事件之了解程度、及预计他们于审讯时会提出甚麽证供,但绝对不可为他们预先设定答案。如证人只依照阁下的「讲稿」作供,审裁官便会对证人有一个不良印象。如被证实故意作虚假证供,有关证人可被判处罚款及监禁。

 

阁下可事先向证人概述在审讯时提出的问题,并令他们知道可能会被对方和审裁官质询。这有助减低证人的疑虑,亦可以使他们在出庭前作好准备。

 

阁下亦应提醒证人在回答审裁官或另一方的问题时,不可望向阁下以试图取得指示。

 

F)提出证据

 

除在审讯时作出的口头证供外,阁下亦可提交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作为证据,例如文件、相片、或录影带等。阁下的证人(如有)亦可于审讯开始前准备一份证人陈述,有关陈述书的参考指引,请浏览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网页

 

证据会否被审裁处接纳将由审裁官决定。阁下亦须为另一方预备副本。

 

根据《劳资审裁处条例第27(2)条审裁处可收取任何其认为有关的证据,而证据规则并不适用于审裁处的法律程序。换言之,阁下毋须太过顾虑提交证据之繁文缛节(那些规条只须律师在其他法庭内遵守),审裁官会给予阁下适当的指引。话虽如此,阁下绝不能向审裁处提交虚假证据。

 

G)审讯过程

 

因诉讼双方不能聘用代表律师,审裁官会于开审时为双方简介审讯程序及将会涉及的法律问题。如阁下仍感不安,可于出庭前向审裁处职员索取一些初步资料。

 

摡摡而言,审讯程序包括:

 

讯问/主问

申索人通常会首先作供,并传召他 / 她的证人出庭作供(申索人会向证人发问)。然而,申索人也可选择不亲自作供而只传召证人作供。这项程序称为由申索人讯问 / 主问。

盘问

被告人可以在申索人的每一位证人作供后向证人发问。这项程序称为由被告人盘问。

覆问

被告人盘问对方证人后,申索人可以覆问他 / 她的证人,但覆问只限于澄清在盘问中提出的事情。这项程序称为由申索人覆问。

当申索人的证人全部作供完毕后,被告人或需要重复上述程序,即自己作供及传召其证人作供(由被告人讯问 / 主问)。在每一位证人作供后,申索人可以盘问对方的证人(由申索人盘问)。其后被告人亦可以覆问证人。

结案陈词

当所有证人都作供完毕后,被告人有权发表结案陈词,而申索人随后。

判决

如案件还需要其他资料或证据,审裁官可以将案件押后,另定日期续审。如不需要再取得其他资料或证据,审裁官可在审讯完毕后即时宣判,亦可于较后日期颁下书面的判决。

双方都不传召证人

如无证人被传召作供,申索人会首先就其案情陈述论点与立场,而被告人随后。被告人陈词之后,申索人有权就被告人的论点作出回应。

当双方都将证据及论点陈述完毕后,如案件还需要其他资料或证据,审裁官可以将案件押后,另定日期续审。如不需要再取得其他资料或证据,审裁官可在审讯完毕后即时宣判,亦可于较后日期颁下书面的判决。

附注:

 

  • 上述只是审讯的一般程序,审裁官可因应情况作出其他指示,而阁下亦必须遵守有关指示。
  • 审裁官可在任何阶段向阁下(或证人)发问。
  • 阁下向审裁官或其他人发言时毋须站立。

H)向证人及另一方发问时需注意的事项

 

  • 在开审前拟定所有问题,并将所有需要提出的事项写在笔记簿内。
  • 如需要传召数位证人,应预先向审裁处提交一份证人名单。
  • 尽量避免使用专有名词。如必须要使用,应先解释清楚。
  • 提问要尽量精简,不可同时问两件事情,例如:「你何时与他会面及他向你说些甚麽?」,应将问题分开为:「你何时与他会面?」;「在会面时,他向你说些甚麽?」。
  • 向自己的证人发问时,避免问到一些自己完全不知道答案的问题。因此,阁下必须于出庭前与证人面谈,以了解他们对事件之认知程度。
  • 不要重复另一方的问题(除非早前的答案不清楚)。
  • 不可与证人或另一方争吵。
  • 问题应针对实质事项而非索取意见(向专家证人发问除外),因索取意见可能会带来冗长及负面之回覆。
  • 如阁下不盘问另一方的证人,便可能暗示不反对他们的证供。但阁下亦不应纯粹为表反对,而刻意提出一些琐碎无聊或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否则可能会令审裁官觉得烦厌。当阁下直接盘问另一方时亦要注意此点。
  • 如另一方的证人经已作出对阁下有利的回答,阁下应立即提出下一条问题( 或结束盘问),以免证人再作任何解释。
  • 如阁下提问不清晰,审裁官可能会介入并协助阁下重组问题。若问题与案件完全无关,审裁官亦可能会终止有关提问。
  • 当阁下留意到审裁官正在做笔记,便应减慢发言速度。

I)回答问题

 

阁下只需要真实坦诚地回答所有问题。尽量避免过长的答案,而说话亦要清楚。阁下可预先将需要提出的事项写在笔记簿内,以便于回答问题时参阅。

 

如阁下不明白或听不到问题,可要求重问。如不知道答案便应该直说不知道,而不要尝试编造一个答案。若果阁下作供时故意说谎,便会犯下故意作虚假证供罪,并可能因此而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