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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如何取回我所获授予的款项?

审裁处可指明判定债务人如何将款项交予判定债权人。如债务人没有付款,债权人可向审裁处申请一张裁断证明书,并可于裁断发出日期起计12个月内在区域法院登记有关证明书,然后债权人可向区域法院申请派出法庭执达主任执行判决。(法庭执达主任可以在债务人的住所内检取其货物及财物,所检取的财物将会在公开拍卖中出售。拍卖所得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开支后)将用作支付债务。)

 

如因债务人无力付款或已消声匿迹而无法执行判决,债权人可考虑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领取特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