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不合理更改雇佣合约条款
若符合下述情况,对雇佣合约条款所作出的更改将被视为不合理:
- 该名雇员拥有一份 连续性雇佣合约;及
- 更改的条款没有得到该名雇员同意,而有关雇佣合约并无包含任何明示条款容许此等变更;以及
- 雇主并没有任何于《雇佣条例》第32K条内容许的合理理由去更改条款。
上述第(3)点的意思是,如果要知道对雇佣合约的更改是否「不合理」,便要看有没有「合理理由」。
根据《雇佣条例》第32K条,更改雇佣合约条款的理由,有五个理由属于「合理理由」,包括有关:
- 雇员的行为;
- 雇员在履行其职务时的能力或资格;
- 裁员或其他真确的业务运作需要;
- 法例规定;或
- 其他重要原因。
关于上述 (a) 项,有很多雇员行为不当之例子可被认为是更改雇佣条款之合理理由,其中包括:经常迟到、于办工时间醉酒及披露公司机密资料等,可构成实时解雇的理由亦包括在内(详见:「实时终止雇佣合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