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若然我对条例所给予的补偿感到不满,或者我认为雇主忽略了应有的安全措施,我可否进一步提出申索?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6条,凡雇员受伤是因雇主或任何人的疏忽、有违法定责任或其他错误作为或不作为所致, 而雇主亦须对该人的作为或错失负责,则上述条例不限制或在任何方面影响雇主的民事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在问题所述的情况下,除条例所给予的保障外,有关雇员亦可根据普通法向雇主提出民事索偿。
在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td v Wong Sau Lai 一案中 ,法官指出雇主在普通法下有责任去合理地照顾雇员的安全。仅管现有很多关于职业安全的法例,但该项以普通法订立的责任仍保持其重要地位。
简单来说,雇主对雇员负有的谨慎责任,即是雇主须合理地照顾雇员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 安全的工作环境(包括安全的进出通道);
- 安全的工作模式 / 系统;
- 安全的仪器及工具;
- 安全及合资格的工作伙伴;
- 适当的指示及监管措施;及
- 充足的训练(如有需要)。
在提出诉讼前,阁下应寻求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