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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509章)为雇员在工业及非工业工作地点,提供安全及健康的保障。此条例为工作还境订下一般规定, 除下述工作地点外:

 

  • 在公众地方的航机或船只;
  • 在公众地方被占有用地的陆上交通之司机(但其他在此陆上交通的雇员亦包含在内);
  • 住宅,而该住宅雇用家庭佣工;以及
  • 自雇人士工作的地方。

责任承担者的角色

 

根据此条例的规定,所有人在促使工作地点安全及健康这方面都须承担责任。

 

雇主该采取以下措施,促进工作地点的安全及健康:

 

  • 提供及维持不会危害安全或健康的作业装置及工作系统;
  • 作出有关的安排,以确保在使用、处理、贮存或运载作业装置或物质方面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
  • 提供所有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督,以确保雇员的安全及健康;
  • 提供及维持安全进出工作地点的途径;以及
  • 提供及维持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环境。

雇员该透过以下措施促进工作地点的安全及健康:

 

  • 照顾工作地点中的人的安全及健康;以及
  • 使用由雇主提供的任何设备,或遵照雇主订定的制度或工作方式工作。

处所占用人有责任确保:

 

  • 该处所;
  • 进出该处所的途径;以及
  • 存放于该处所的任何作业装置或物质,

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在该等处所工作的人的健康,即使他们没有直接雇用该名人士在该等处所工作。

 

条例的执行 / 罚款

 

劳工处处长获授权签发敦促改善通知书及暂时停工通知书,以防止工作地点的活动对雇员构成即时的危险。雇主如未能遵从通知书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分别判处罚款港币200,000元和 500,000 元,以及监禁长至 12 个月。

 

就更多关于职业安全及健康事项之详情,请参阅劳工处的网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