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终止雇佣关系及所需之补偿
无论阁下是雇主或雇员,在终止雇佣合约时,必须给予对方: i) 正式的预先通知;或ii) 代通知金。
在终止一份连续性雇佣合约时,有关的预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金额)如下:
通知期 |
代通知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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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示协议 |
根据合约而定,但不能少于七日 |
相等于通知期内雇员可赚取的工资 |
没有明示协 议 |
不少于一个月 |
不少过一个月的工资 |
若然阁下在试用期间,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金额如下:
试用期 |
通知期 |
代通知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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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第一个月之试用期内 |
不需要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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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第一个月后之试用期内 |
有明示协议 |
根据合约而定,但不能少于七日 |
相等于通知期内雇员可赚取的工资 |
没有明示协议 |
不少于七日通知 |
不少过七日的工资 |
就一份在解约通知期方面没有明示协议的 固定期限合约(fixed term contract) 而言,如该合约为一份连续性雇佣合约,上述两个图表所列之规定亦会适用。
在终止雇佣关系或雇佣合约届满时,雇主应支付予雇员之款项种类及数目取决于几项因素,例如服务时间之长短、雇佣合约之条款以及终止雇佣合约之理由。简单而言,终止合约之款项通常包括:
- 未缴付之工资;
- 代通知金(如有);
- 用以代替未放年假的工资,及该年度内按比例计算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付之年终酬金,及该年度内按比例计算之年终酬金;
- 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如适用);
- 其他根据雇佣合约应得之款项,例如约满酬金或公积金等。
缴付终止合约款项之时限
除遣散费外,雇主必须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其雇员支付所有终止合约款项。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必须在合约终止或届满日起计不多于七日内缴付有关款项。
就遣散费而言,雇主必须于收到其雇员有关追讨遣散费的通知后两个月内缴付。
违例及刑罚
雇主如未能依时向其雇员支付终止合约款项,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200,000元及入狱一年。
甲) 解雇或更改雇佣条款
乙) 终止合约款项、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