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终止雇佣关系及所需之补偿
1. 透过通知或代通知金终止雇佣关系
无论阁下是雇主或雇员,在终止雇佣合约时,必须给予对方: (i) 正式的预先通知;或(ii) 代通知金。
在《雇佣条例》中,「不当地终止合约」指没有根据第6或7条的规定给予足够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终止合约。在这情况下,雇员可以向雇主追讨欠付的代通知金。
2. 透过实时解雇终止雇佣关系
凡根据普通法雇主有理由可有权无须给予通知而终止雇佣合约时,雇主便可以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雇佣合约。当雇员不履行雇佣合约或违反合约的程度达到基本违反时(例如严重失当行为),就会构成上述的普通法理由。
- 实时终止雇佣合约
- 我怀疑公司内某销售员不断将客户数据给予本公司的竞争对手,所以我想解雇此职员。我可否不给予他预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立刻解雇他?
- 雇员几日没有上班,但没有给予理由,雇主可否实时解雇?
- 我将会以其中一个「有效的解雇理由」 解雇我的职员。我是否需要给予他预先通知或代通知金?
- 雇主需要给予终止合约的理由吗?
- 暂停雇用
- 在暂停雇用期,我身为雇主需要付工资吗?
若雇员于一份连续性雇佣合约中受雇不少于24个月,而其雇主并非基于一个有效理由而将他/她解雇,此举便会构成不合理解雇。
- 不合理解雇
- 不合理更改雇佣合约条款
-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
- 不合理解雇的补偿
- 假如我(作为一名雇员)现正面对「不合理解雇」或「不合理地更改雇佣合约内之条款」的问题,我怎样保障自己的权利?
- 假如我被老板不合理及不合法地解雇,我怎样保障自己的权利?
3. 透过推定终止合约终止雇佣关系
当雇员因雇主违反雇佣合约而选择辞职时,就会发生推定终止合约。 只有严重违约才会构成推定终止合约。
4. 终止雇佣关系所需付予雇员之相关款项
在终止雇佣关系或雇佣合约届满时,雇主应支付予雇员之款项种类及数目取决于几项因素,例如服务时间之长短、雇佣合约之条款以及终止雇佣合约之理由。简单而言,终止合约之款项通常包括:
- 未缴付之工资;
- 代通知金(如有);
- 用以代替未放年假的工资,及该年度内按比例计算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付之年终酬金,及该年度内按比例计算之年终酬金;
- 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如适用);
- 其他根据雇佣合约应得之款项,例如约满酬金或公积金等。
除遣散费外,僱主必须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其僱员支付所有终止合约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僱主必须在合约终止或届满日起计不多於七日内缴付有关款项。
就遣散费而言,僱主必须於收到其僱员有关追讨遣散费的通知後两个月内缴付。
僱主如未能依时向其僱员支付终止合约款项,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200,000元及入狱一年。
- 雇主于何时需要向其雇员支付遣散费?
- 雇主于何时需要向其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
- 我将会终止其中一名雇员之雇佣合约。我可否利用过往对该雇员之强积金供款以抵销部分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 我的雇员辞职及其最后雇佣日期为九月三十日。他有十天未用的年假。假如他由九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连续放十天年假作为他离职前休假,我应何时向他发放终止合约款项?
5. 其他终止雇佣关系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