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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甚么情况下「连续性」雇佣会中断?

如果雇员没有为同一雇主连续工作四星期,或每星期工作少于18小时,这便不是连续性雇佣。

 

要计算是否有中断,必须计算一周中的每一天(例如包括星期日)。 如果雇员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少于 18 小时,则该周无法计算在内,连续雇佣关系便会中断。

 

如果雇员停止为雇主工作,相隔之一段时间之后才再获同一雇主聘用,则在中断前的合约,和中断后的新合约,便一般会视作两份分开的合约。以上一般原则的其中一种例外情况,便是双方有互相具法律约束力的义务订立和履行第二份合约。如此,这两份合约合起来看会构成「总体合约」(global contract)。各方雇佣双方必须承担不可减少不能削减的最低限度义务才算一个总体合约。如果双方没有互相具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再聘用和受雇,仅仅对「再聘用和受雇」有很高的期望,这仍不算「总体合约」。

 

在以下例子中,连续就业没有中断:

 

  • 雇员因病或受伤而未能工作超过 48 小时,且有有效的医生证明书。
  • 雇主已过世,但其接管人仍继续雇用雇员。
  • 雇主是合伙企业,而其中一位合伙人成为新雇主。
  • 因行业的惯例造成的中断。
  • 若闭厂或罢工符合《职工会条例 2 的定义,则该宗闭厂或罢工而缺勤的时间不会令「连续性」雇佣关系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