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雇主可否单方面减少雇员的工资,安排无薪假,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吗?
采取减薪行动前,雇主必须事先取得雇员的同意。未得到雇员的同意而单方面采取减薪措施,雇主会违反法例有关依时支付工资给雇员的规定。雇员如果超过 1 个月仍未获发已到期的工资,可当作其雇佣合约已被雇主终止,雇主须支付给雇员代通知金及其他法定及合约订明的解雇赔偿。
如雇主因业务的特殊需要安排雇员放取无薪假,则可能须承担支付遣散费给合资格雇员的责任。如雇员在任何连续 4 个星期内,不获雇主分配工作并不获支付工资的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数总和的一半;或在连续 26 个星期内,不获分配工作并不获支付工资的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数总和的三分之一,可被视为停工。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 24 个月的雇员如遭停工,可享有遣散费。
另外,如果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而且雇主在未经该雇员同意的情形下更改雇佣合约条款,而雇佣合约并没有明文规定雇主可以作出该项更改,及该项更改并非基于《雇佣条例》第32K条规定的五项正当理由之一而作出,则雇员可根据《雇佣条例》第32L至32Q条向雇主提出补偿的申索。
有关《雇佣条例》第32K条规定的五项正当理由,见:「不合理地更改雇佣合约内之条款」」。
有关不合理更改雇佣合约条款的补偿包括复职或再次聘用、终止雇佣金及补偿金;详见:「假如我被老板不合理及不合法地解雇,我怎样保障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