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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何处理佣金?

根据《雇佣条例》,工资的定义包括佣金(属于赏赠性质或由雇主酌情发给的佣金除外)。因此,除属赏赠性质或由雇主酌情付给的佣金外,所有佣金均属工资并须按《雇佣条例》的规定而支付。劳资双方在没有抵触法例的情况下可藉雇佣合约协定佣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最低工资条例第6(5)条规定,就最低工资而言,

 

  • 在雇员事先同意下
  • 于工资期首 7 天后而于紧接该工资期后的第7 天终结前的任何时间支付的佣金
    须算作为须就该工资期支付的工资的一部分,而不论有关工作于何时执行,亦不论根据雇佣合约该佣金须于何时支付。

因此,在雇员事先同意下,佣金可以按照支付的时间来决定属于须就哪个工资期支付的工资,以判断雇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如没有雇员事先同意,这条文便不适用。

 

例子一:

 

雇员根据雇佣合约可获底薪另加佣金,工资期为每个公历月。根据雇佣合约,佣金须就多个工资期支付。

 

  • → 在判断该雇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时,须就每月支付的工资,会包括底薪及按雇佣合约须分期支付的佣金,不论雇主是否有如期支付。

例子二:

 

雇主于 1 月31 日在雇员的事先同意下,支付原本属于3 月份工资期的佣金1,000元。

 

  • → 在判断该雇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时,该笔1,000 元的佣金,会计算在1 月份的工资内,而不算作3月份的工资。
    由于在1 月8 日至2 月7 日期间支付佣金,所以算作为属于1 月份的工资。

例子叁:

 

雇主分别于 4 月8 日及6 月7 日在雇员的事先同意下,支付佣金2,000 元及3,000 元,该两笔佣金原本属于7 月份工资期的佣金。

 

  • → 在判断该雇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时,该笔2,000 元的佣金,由于在4 月8 日至5 月7 日期间支付,所以会计算在4 月份的工资内;而该笔3,000 元的佣金,由于在5 月8 日至6 月7 日期间支付,所以算作为属于5 月份的工资。该两笔佣金都不算作7 月份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