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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用过程

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守则》于2001年4月1日生效,并于2016年4月修订。该守则为雇主及人力资源管理者提供实务指引,说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如何适用于处理受雇过程中取得的个人资料。条例附表1的保障资料原则适用于以下3个主要范畴:

 

招聘

  • 要求提供个人资料的招聘广告应载列声明,说明该等个人资料的使用目的,例如: 「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只作招聘用途」,或列出意思如下的声明:「在使用求职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时,雇主会严格遵守其个人资料政策的规定。」
  • 从工作申请中收集的个人资料不应过多,并只可收集足以挑选合适申请人所需的个人资料
  • 除非申请人接受聘任,否则雇主不应要求其提供香港身份证副本
  • 落选者的个人资料可保留不超过2年,由求职者落选之日起计,之后则必须予以销毁

 

现职雇员

  • 主可为雇用目的或履行规管雇主事务的法律规定而向雇员收集额外的个人资料
  • 雇主在收集任何个人资料之前必须向雇员提供一份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 雇主不应在未取得雇员的明示及自愿同意下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雇员的个人资料,除排有关披露为法律要求(例如出于税务评估/收集目的或刑事调查)

 

前雇员事宜

  • 前雇员的个人资料可保留不超过7 年,由前雇员停止受雇之日起计
  • 雇主在雇员离职后必须确保只保留相关且必要的数据

 

任何违反守则的行为均可在任何与条例有关的法律程序中用作不利于相关使用者的证据。雇主及雇员都应阅读本守则,以便了解自己在保护个人资料方面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