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我在工作时因遇到意外而受伤及导致伤残,我或我的家人可获哪些赔偿?
这要视乎阁下所蒙受伤残的性质。一般来说,伤残的性质可以分为: a)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以及 b)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
a)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此项再可细分为两种类:
i) 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以及
ii) 永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就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而言,赔偿之计算方法如下(《雇员补偿条例》第7条):
受伤雇员的年龄 | 赔偿的数目 |
40岁以下 | 96个月的收入* 或HK$3,508,800 ,以较低者为准 |
40岁至56岁以下 | 72个月的收入* 或HK$2,631,600 ,以较低者为准 |
56岁或以上 | 48个月的收入* 或HK$1,754,400 ,以较低者为准 |
* 无论如何,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 HK$552,190。
就永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而言,赔偿之计算方法如下(《雇员补偿条例》第9条):
(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赔偿金额)x (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
* 雇员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的程度,是由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根据条例而评定。
b)暂时丧失工作能力
在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雇员可获最多24个月的按期付款。当雇员的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时期超过24个月,或超过法庭容许之延长期限(该延长期限不可超过12个月),该雇员便不可再获得上述的按期付款。该雇员将会被视为蒙受永久性(不论是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而有赔偿将会另外评估。
(发生意外时的每月收入 - 在意外后的每月收入)x 4/5
就计算有关补偿的进一步详情,请联络劳工处的雇员补偿科(热线电话: 2717 1771; 电邮:enquiry@labour.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