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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总工作时数需以什麽格式记录?

雇佣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均没有规定总工作时数纪录的格式。劳工处职员可检查工资及雇佣纪录,并可要求总工作时数与以下《雇佣条例》现时规定工资及雇佣纪录的资料,载于同一份文件内:

 

  • 雇员的姓名及身分证号码
  • 工资期
  • 雇员每个工资期所得的工资
  • 雇员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产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给雇员有关款项的细则

需注意的是,虽然当就该工资期须支付雇员的工资达到每月11,500 元或以上时,雇主备存的工资及雇佣纪录可以不包括该雇员于该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但雇主仍须向该雇员支付不少于最低工资的工资。

修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