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劳资审裁处会处理哪些申索?
雇员可申索的项目,包括:
- 欠薪;
 - 雇主没有给予规定通知而终止合约时应付的代通知金;
 - 违反雇佣条例而扣除的工资;
 - 法定假期薪酬、年假薪酬、休息日薪酬、疾病津贴、产假薪酬或遣散费;
 - 年终酬金、双粮及年终花红;
 - 佣金;
 - 长期服务金;
 - 终止雇佣金;
 - 非法解雇的补偿;
 - 建筑及建造业雇员,向总承判商及前判次承判商追讨不超过两个月的工资;
 - 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或
 - 法律或雇佣合约赋予雇员的其他福利。
 
不过,如果有关投诉涉及以下情况,劳资审裁处就不会处理:
- 符合《性别歧视条例》所界定的性别歧视;
 - 对任何人、或任何人的合夥人,存在弱能歧视,并符合《残疾歧视条例》的定义;
 - 符合《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所界定的家庭岗位歧视;
 - 对任何人、或他 / 她的近亲,存在种族歧视,并符合《种族歧视条例》的定义。
 
雇员可向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作出投诉,或向区域法院作出申诉。(见:反歧视)
雇主可申索的项目,包括:
- 雇员辞职或终止雇佣合约的代通知金。
 
每宗个案中必须至少有一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项 超过港币15,000元,或申索人数超过10名,劳资审裁处才会受理。
若该宗劳资纠纷中,申索人数不足10名、或每人的申索款项不超过15,000元、且引致诉讼的事件是于提交申索书前一年内发生,则通常由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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