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甚么是「连续性」雇佣合约?
「连续性」雇佣合约是《雇佣条例》(第57章)下的一项法定概念,用以判定雇员除条例的基本保障外,是否符合享有某些额外法定福利的资格。
由2026年1月18日起,根据《雇佣条例》附表1,雇员如符合以下条件,即被视为受聘于一份连续性合约:
- 该雇员已由同一雇主连续受雇四星期或以上;
- 以及该雇员符合以下其中一项工作时数测试:
(i) 每星期工作不少于17小时;或
(ii) 如在任何一星期的工作时数少于17小时,则在包括该星期及之前三星期的连续四星期内,合共工作不少于68小时(并且该雇员在该四星期期间须一直受雇于该雇主)。
因此若一名兼职雇员符合上述要求的话,亦将被视为拥有一份连续性的雇佣合约。
所有受《雇佣条例》所涵盖之雇员,不论其工作时间,均享有雇佣条例的基本保障,此等保障包括工资的支付、有关工资扣减之限制、享有法定假期(无薪)等。可是,受雇于连续性合约之雇员会享有更多保障,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及有薪法定假期、疾病津贴、遣散费以及长期服务金等。
假如某公司老板将其生意卖给他人,在该公司易手时,有关现职雇员之雇用年期(或称工作年期)将不受影响,即是他们的雇用年期不会因公司易手而被中断。
就有关雇佣合约是否一份连续性合约之争议,雇主需要提出证据以证明有关合约不是连续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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