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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甚么是「连续性」雇佣合约?

根据《雇佣条例附表1 ,如雇员为同一雇主连续工作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俗称「418」的规定),此雇员便会被视为拥有一份连续性的雇佣合约。因此若一名兼职雇员符合上述要求的话,亦将被视为拥有一份连续性的雇佣合约。

 

所有受《雇佣条例》所涵盖之雇员 ,不论其工作时间,均享有雇佣条例的基本保障,此等保障包括工资的支付、有关工资扣减之限制、享有法定假期(无薪)等。可是,受雇于连续性合约之雇员会享有更多保障,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及有薪法定假期、疾病津贴、遣散费以及长期服务金等。

 

假如某公司老板将其生意卖给他人,在该公司易手时,有关现职雇员之雇用年期(或称工作年期)将不受影响,即是他们的雇用年期不会因公司易手而被中断。

 

就有关雇佣合约是否一份连续性合约之争议,雇主需要提出证据以证明有关合约不是连续性合约。

 

更新:2024年,政府提出放宽418要求,以四星期累计工作时间为计算单位,并将四星期工作时间门坎设定为68小时。这就是说,为同一雇主工作并连续四周累计工作时间达到或超过68小时的员工将被视为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 该建议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