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甚麽是「连续性」雇佣合约?
根据《雇佣条例》附表1 ,如雇员为同一雇主连续工作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此雇员便会被视为拥有一份连续性的雇佣合约。因此若一名兼职雇员符合上述要求的话,亦将被视为拥有一份连续性的雇佣合约。
所有受雇佣条例所涵盖之雇员 ,不论其工作时间,均享有雇佣条例的基本保障,此等保障包括工资的支付、有关工资扣减之限制、享有法定假期等。可是,受雇于连续性合约之雇员会享有更多保障,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贴、遣散费以及长期服务金等。
假如某公司老板将其生意卖给他人,在该公司易手时,有关现职雇员之雇用年期(或称工作年期)将不受影响,即是他们的雇用年期不会因公司易手而被中断。
就有关雇佣合约是否一份连续性合约之争议,雇主需要提出证据以证明有关合约不是连续性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