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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就强积金计划之实施,雇主可否以一份新合约重聘其雇员为「自雇人士」,从而减少在《雇佣条例》及其他劳工法例下的雇员福利?

在面对强积金计划时,雇主不应该单方面将其雇员改为自雇人士。

 

在普通法下,如雇主的行为在欠缺其雇员同意下进行,从而导致该雇员承受重大及基本的转变而蒙受损失,该名雇员可视为遭变相解雇,并可向其雇主索取解除雇佣合约之赔偿。在连续性合约中受雇两年而蒙受损失的雇员,亦可以根据雇佣条例向其雇主就有关 不合理解雇提出索偿。

 

可是,若然实质上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仍然存在,即使雇员已被标签为自雇人士,他们仍然可以享有雇佣条例以及其他劳工法例赋予的福利(视乎法庭就实际情况而作出之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