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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筑及营造行业的总承判商有没有责任支付次承判商的雇员的工资?

建筑及营造行业的总承判商、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俗称大判)须负责代其属下的次承判商或指定次承判商(俗称判头)支付该判头拖欠雇员的工资,以欠薪期间最初的 2 个月工资为限。

 

雇员如遇判头拖欠薪金,须于工资到期后 60 天内(或劳工处批准不超过 90 天的额外期间内),以书面通知总承判商或主要指定次承判商。通知书应包括以下数据:

  1. 雇员的姓名、地址;
  2. 直接判头的姓名、地址;
  3. 受雇地点;
  4. 与应得工资有关的工作详情;和
  5. 欠薪的期间和数目。

 

大判须在接获通知书后 30 天内支付工资。大判亦可要求该项工程的其他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分担责任。

 

大判是以垫支形式代雇员的直属判头支付欠薪,所支付的欠薪可被视为该判头拖欠大判的债务,大判可另行循民事程序追讨该判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