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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如何计算疾病津贴?我在哪些情况下会获得疾病津贴?

疾病津贴相等于雇员在有关病假日期间工作而应赚取的正常工资之五分之四。

 

就断件计工资或每天工资均不同之雇员,其所享有之疾病津贴为相等于该名雇员在每个完整的工资期内所赚取的每天平均工资,前述的工资期为一个在病假首日前或截至该日止,为期不少于28天而不多于31天的期间。雇主应在不迟于正常发薪日向其雇员支付疾病津贴。

 

一般来说,如下列情况出现,雇员有权享有疾病津贴:

 

  • 病假日并不少于连续四日(女性雇员因进行怀孕检查、分娩后治疗或流产而领取的病假日除外);
  • 雇员能够出示合适的医生证明书;以及
  • 雇员已累积了足够日数的有薪病假日。(注:有薪病假日最多可累积至120 天。如雇员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在最初受雇的12 个月内,每受雇满一个月即可累积有薪病假日2天。其后,每受雇满一个月即可累积有薪病假日4 天。)

 

另一方面,在下列情况下,雇员并没有权利享有疾病津贴:

 

  • 雇员在没有合理辩解下,拒绝接受由一个获卫生署认可之医疗计划的公司医生为其诊断,或不理会该名医生的意见;
  • 有关的病假日为法定假日,而雇员有权享有假日薪酬;或
  • 雇员因工受伤而根据《雇员补偿条例》下获得赔偿。

 

违例及刑罚

 

雇主如未能向其雇员支付疾病津贴,会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罚款$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