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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如何安排支付工伤赔偿?

一般来说,有四种方法向雇员支付补偿(或支付予已故雇员的家庭成员):

 

i) 直接支付

 

如果工伤病假不超过3天及没有导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雇主须在该雇员的正常发薪日支付补偿款项。

 

ii) 协议

 

如果工伤病假超过3 天但不超过7 天及没有导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雇佣双方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达成补偿协议。雇主并须在该雇员的正常发薪日支付有关补偿款项。

 

iii) 补偿评估证明书

 

在其他情况下,劳工处雇员补偿科会给雇主及雇员签发一份列明补偿款额的「补偿评估证明书」(即表格5),雇主必须在证明书发出后21 天内将补偿款项或未付的馀额全数支付给雇员。

 

如雇主拖欠补偿款项,即属违例,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

 

iv) 由法院处理

 

就工伤病假不超过3 天而未能透过「雇主直接支付」办法解决的个案,雇员可在小额钱债审裁处向雇主索偿。其他未能循上述途径解决的工伤补偿个案,均须交由区域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