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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雇主可否对本地及海外员工采取有差异的待遇?如果不能,雇主在甚么情况下可以这样做?

虽然工作场所的有差异的待遇可以被视为歧视,但在特定情况下,雇主确实有必要对本地及海外员工实施有差异的待遇。其中一个常见例子为向海外员工提供住宿,以便他们有居所可为雇主工作。

 

事实上,《种族歧视条例第14条已明确指出相关歧视条文并不适用于附表2所指明的雇佣关系中有关本地及海外雇员之间的差别待遇,当中包括:

  1. 于2009年7月10日之前受雇,并获持续受雇用而服务期没有中断的员工;
  2. 特定的司法人员、廉署人员或公职人员;及
  3. 于2009年7月10日之前受雇的指明英语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