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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在我作出怀孕通知的一个星期后,雇主解雇了我。他有否触犯法律?

由医生证明书证明雇员已经怀孕的日期起计,直至该名雇员产假完结并重投工作当日为止,如怀孕雇员符合下列条件,则雇主不可以解雇她:

  • 该名雇员按连续性的合约受雇;以及
  • 该名雇员已向其雇主发出怀孕通知。

 

若然一名女雇员在通知雇主怀有身孕前,已经被其雇主解雇,她可以在获悉被被解雇后,实时向雇主发出怀孕通知。在此情况下,雇主必须撤回有关的解雇决定。

 

可是,在下列情况下,雇主可以解雇怀孕雇员:

 

  • 该名雇员因其严重行为失当而被雇主实时解雇;或
  • 有明文指出有关的雇员仍在试用期中,而该名雇员在试用期不多于12个星期内被其雇主以怀孕以外的理由解雇。

终审法院有一案例 Hong Kong Ming Wah Shipping Company Ltd v Sun Min,指出怀孕雇员有权保留她的现任工作,并在符合一些条件下收取雇主给予的款项或薪酬。此外,该案例亦说明雇主不可用给予另一间公司的新聘约为理由,而减低或免除上述保障,就算新聘约由同一集团旗下的附属公司发出亦不可。

 

违例及刑罚

 

除上述之情况外,雇主若解雇怀孕雇员,即属违法并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罚款$100,000。此外,雇主亦需要在解雇雇员的7天内 向该雇员支付下列款项:

 

  • 解雇代通知金;
  • 相等于一个月工资的款项;以及
  • 假如雇员继续受雇便有资格领取的14个星期的产假薪酬。

 

如阁下并非被雇佣条例列明的有效理由解雇,亦可以向雇主提出申索 (请参阅有关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之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