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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雇主于何时需要向其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

当雇员根据一份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5年,雇主必须在下列情况下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

 

  • 该雇员遭解雇,而解雇之理由并非因严重过失或裁员;
  • 该雇员被注册医生证明其不适合现时的工作,并因此而辞职;
  • 该雇员已年届65岁或以上,并因此而辞职;或
  • 该雇员在职期间死亡。

 

根据《雇佣条例第9条解雇,无须付长期服务金,见「实时终止雇佣合约」。

 

长期服务金应在终止雇佣合约日期起计的7天内向雇员支付。

 

支付金额

 

以下的计算方法适用于计算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款额:

 

月薪制雇员

(最后一个月 的工资 x 2/3)* ×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日薪制/断件计雇员

雇员最后30个正常工作日中任何18天工资* ×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未足1年的服务年期则按比例计算。

 

* 此款项不得超过$22,500的三分之二。

 

雇员亦可以选择以其最后12个月之平均工资计算。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所有 (i) 体力劳动雇员及 (ii) 在1990年6月8日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不超过$15,000的非体力劳动雇员,可根据表一计算其可完全追溯的服务年资,而超逾可完全追溯的服务年资的年期则计算一半。在1990年6月8日前12个月平均月薪超过$15,000的非体力劳动雇员,其服务年资可追溯至1980年。

 

表一:

终止雇佣合约的有关日期

可完全追溯的服务年资

最高款额

20.1.1995 to 30.9.1995

25

$210,000

1.10.1995 to 30.9.1996

27

$230,000

1.10.1996 to 30.9.1997

29

$250,000

1.10.1997 to 30.9.1998

31

$270,000

1.10.1998 to 30.9.1999

33

$290,000

1.10.1999 to 30.9.2000

35

$310,000

1.10.2000 to 30.9.2001

37

$330,000

1.10.2001 to 30.9.2002

39

$350,000

1.10.2002 to 30.9.2003

41

$370,000

1.10.2003 to 30.9.2004

43

$390,000

1.10.2004 及以后

全部

$390,000

例子

雇员被解雇或辞职之日期:1.10.2002
被解雇或前之工资:$15,000
服务年资:43 年

 

遣散费/长期服务费之款项:
$15,000 × 2/3 × [41 + (43 - 41)/2]* = $420,000 (=$370,000)**

 

*

就一名于2002年10月1日遭解雇或辞职的雇员而言,其可完全追溯的服务年资为41年,其余的服务年资则计算一半。

**

由于在2002年10月1日被解雇或辞职的雇员,其可得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最高为$370,000,所以上述雇员有权获得$370,000。

请注意:雇员不会同时获得长期服务金及遣散费。

 

就有关计算方法的详情,请浏览劳工处的网页或致电劳工处电话热线2717 1771。

 

违例及刑罚

 

雇主如未能依时向其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200,000元及入狱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