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雇主于何时需要向其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
当雇员根据一份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5年,雇主必须在下列情况下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
- 该雇员遭解雇,而解雇之理由并非因严重过失或裁员;
- 该雇员被注册医生证明其不适合现时的工作,并因此而辞职;
- 该雇员已年届65岁或以上,并因此而辞职;或
- 该雇员在职期间死亡。
根据《雇佣条例》第9条解雇,无须付长期服务金,见「实时终止雇佣合约」。
长期服务金应在终止雇佣合约日期起计的7天内向雇员支付。
支付金额
以下的计算方法适用于计算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款额:
月薪制雇员 | (最后一个月 的工资 x 2/3)* ×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日薪制/断件计雇员 | 雇员最后30个正常工作日中任何18天工资* ×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未足1年的服务年期则按比例计算。
* 此款项不得超过$22,500的三分之二。雇员亦可以选择以其最后12个月之平均工资计算。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所有 (i) 体力劳动雇员及 (ii) 在1990年6月8日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不超过$15,000的非体力劳动雇员,可根据表一计算其可完全追溯的服务年资,而超逾可完全追溯的服务年资的年期则计算一半。在1990年6月8日前12个月平均月薪超过$15,000的非体力劳动雇员,其服务年资可追溯至1980年。
表一:
终止雇佣合约的有关日期 | 可完全追溯的服务年资 | 最高款额 |
20.1.1995 to 30.9.1995 | 25 | $210,000 |
1.10.1995 to 30.9.1996 | 27 | $230,000 |
1.10.1996 to 30.9.1997 | 29 | $250,000 |
1.10.1997 to 30.9.1998 | 31 | $270,000 |
1.10.1998 to 30.9.1999 | 33 | $290,000 |
1.10.1999 to 30.9.2000 | 35 | $310,000 |
1.10.2000 to 30.9.2001 | 37 | $330,000 |
1.10.2001 to 30.9.2002 | 39 | $350,000 |
1.10.2002 to 30.9.2003 | 41 | $370,000 |
1.10.2003 to 30.9.2004 | 43 | $390,000 |
1.10.2004 及以后 | 全部 | $390,000 |
例子:
雇员被解雇或辞职之日期:1.10.2002
被解雇或前之工资:$15,000
服务年资:43 年
遣散费/长期服务费之款项:
$15,000 × 2/3 × [41 + (43 - 41)/2]* = $420,000 (=$370,000)**
* | 就一名于2002年10月1日遭解雇或辞职的雇员而言,其可完全追溯的服务年资为41年,其余的服务年资则计算一半。 |
** | 由于在2002年10月1日被解雇或辞职的雇员,其可得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最高为$370,000,所以上述雇员有权获得$370,000。 |
请注意:雇员不会同时获得长期服务金及遣散费。
就有关计算方法的详情,请浏览劳工处的网页或致电劳工处电话热线2717 1771。
违例及刑罚
雇主如未能依时向其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200,000元及入狱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