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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的工作地方突然被关闭,而自上个月起我便没有再收到薪金,我认为公司的财政已陷入困境,而公司亦很可能面临清盘。我能否取回全部(或部分)薪金?

你可尝试以下列方法取回部分欠薪或获取一些赔偿:

 

i) 破产或清盘程序

 

若然雇员被雇主拖欠其工资、代通知金、遣散费或其他合约性的款项,有关雇员可以(以债权人身分) 向法庭申请破产令(如雇主不是一间有限公司),或申请清盘令(如雇主是一间有限公司)。

 

在法院作出破产令或清盘令后,受雇人或临时清盘人(一般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担任)可以即时采取行动收回及保存雇主的财产。有关的财产一般由受雇人或清盘人出售,而从中得到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开支后,将会被用来偿还有关雇主所拖欠的债款。若然阁下想知道更多有关破产或清盘的法律程序,请参阅破产清盘之题目。

 

若然阁下从法院成功地取得破产令或清盘令,便有权从雇主的财产中,较其他的债权人优先获取被拖欠的工资、代通知金以及遣散费(但不超过法定优先偿还上限)。就上述优先债项而言,阁下可以获取最多达$8,000的工资,亦可以获得代通知金 (不超过一个月工资或$2,000,以较少者为准),以及不超过$8,000的遣散费。

 

但是任何超过法定之优先偿还上限的未付工资、代通知金或遣散费,均为「非优先债项」,雇员在索偿该非优先债项时,将被视为一名普通的债权人。

 

鉴于在破产或清盘程序中提出索偿优先债项时有时间限制,阁下不应依赖雇主或第叁者的付款承诺,而延迟采取法律行动。若然上述承诺未能兑现,有可能导致阁下不能以优先债权人的身分获得应有的欠款。

 

有关雇主破产或清盘问题的详细资料,请浏览劳工处的网页

 

ii)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

 

向雇主进行破产或清盘程序期间,阁下亦可以从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中申请特惠款项。此基金是由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管理,范围包括:

 

  • 工资拖欠(于雇员最后工作天之前的四个月内),最高限额为$36,000;
  • 代通知金(最多为相等于一个月的工资),最高限额为$22,500;以及
  • 遣散费,最高限额为$50,000,再加馀额之50%。

如属下列情况,劳工处处长并不会批准上述款项之任何申请:

 

  • 于雇员的最后工作天前四个月以外被拖欠的工资;
  • 于最后工作天后六个月以外所提出有关工资的申请;
  • 于合约终止日后六个月以外所提出有关代通知金或遣散费的申请。

有关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详细资料,请浏览劳工处的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