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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合理解雇

根据《雇佣条例第32K条,解雇之五个合理理由为有关:

 

  1. 雇员的行为;
  2. 雇员在履行其职务时的能力或资格;
  3. 裁员或其他真确的业务运作需要;
  4. 法例规定;或
  5. 其他重要原因。 

 

关于上述 (a) 项,有很多雇员行为不当之例子可被认为是解雇之合理理由,其中包括:经常迟到、于办工时间醉酒及披露公司机密资料等,可构成实时解雇的理由亦包括在内(详见:「实时终止雇佣合约」)。

 

若雇员于一份连续性雇佣合约中受雇不少于24个月,而其雇主并非基于上述其中一个有效理由而将他/她解雇,此举便会构成不合理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