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数据及纪录
给即将就职者的资料
在雇员就职前,雇主必须向他详细说明雇用条件,包括:
- 工资(包括工资率、超时工作的工资率及任何津贴,无论以按件、按工、按时、按日、 按周或其他方式计算);
- 工资期;
- 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及
- 如雇员享有年终酬金,则有关年终酬金、部分年终酬金和酬金期的数据。
如雇主与雇员订立书面雇佣合约,则必须将副本给予雇员参考。如没有用书面形式订立,则雇员有权在该雇佣开始前,以书面要求雇主提供一份载有上述条件的通知书。
给雇员的资料
如果雇主如欲更改雇佣条件或向雇员建议更改该等条件,必须迅速向雇员交代。如更改雇佣条件的细则是以书面形式列出,或雇主接获雇员的书面要求,雇主应将载有变更条款的通知书交给雇员。
保存纪录
所有雇主无论何时均须存放每一位雇员在过去 12 个月内的工资及雇佣纪录。纪录内应列出:
- 雇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 雇员开始受雇的日期;
- 雇员的职位;
- 雇员每个工资期所得的工资;
- 雇员每个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如根据法定最低工资的规定有此需要);
- 工资期;
- 雇员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产假、侍产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给雇员有关款项的细则;
- 年终酬金的款额及酬金期 (如有);
- 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
- 终止雇佣日期(如有)。
工资及雇佣纪录必须存放在雇主的营业地点或雇员的受雇地点,并须在雇员离职后 6 个月内继续保存这些纪录。雇主须妥善保存雇员的出勤、假期及工资等纪录,以计算雇员法定权益。
如雇主未有保存工资及雇佣纪录,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罚款10,000元。劳工处职员可检查上述纪录,查问有关人士及检取任何与《雇佣条例》所订罪行有关的证据。任何人士不遵行有关劳工处职员的规定,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100,000元及监禁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