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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有薪病假

有薪病假可分为第 1 类(最多可累积 36 天)及第 2 类(之后最多可累积 84 天)。两类合共120 天。

 

第 1 类有薪病假的条件是必须有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签发的医生证明书证明。就产前检查而言,除了医生证明书外,雇员亦可出示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注册助产士或注册护士所签发的到诊证明书。

 

第 2 类有薪病假的条件是必须放取的病假日数超过第1类病假的尚余日数,才可以放第二类病假。如雇主提出要求,须出示由雇员在医院门诊部或留 院时为他诊治的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所 签发的医生证明书。医生证明书须指明雇员不适宜工作的日数,及导致该雇员不适宜工作的疾病或损伤性质。如雇主提出要求,亦须提交该证明书的签发者所作过的诊断及治疗的简略纪录。就产前检查而言,除了医生证明书外,雇员亦可出示在医院门诊部或留院时为她进行产前检查的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注册助产士或注册护士所签发到诊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