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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强制性公积金 (MPF)

强制性公积金为一个以雇员为主的退休保障制度。此制度于2000年12月1日起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实施。任何年届18至65岁的在职人士均需要参与强积金计划(一些家庭佣工、小贩或持有豁免证书并已参与有效之退休保障计划的人士除外)。

 

不过,这不代表18岁以下的雇员或自雇人士,获豁免而毋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如雇主与雇员签订雇佣合约时,有关雇员不足18岁,而他/她在2008年1月18日或以后,年届18岁,而且雇主在有关雇员年满18岁后,仍会继续雇用他/她,《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便同样适用,等同有关雇员在年届18岁当日,雇佣双方签订合约,而有关聘用亦在当日开始。

 

有关情况亦适用于自雇人士。如市民在不足18岁时成为自雇人士,而他 / 她在2008年1月18日或以后,年届18岁,并会在年满18岁后继续自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便同样适用,等同他 / 她在年届18岁当日,开始自雇。

 

雇主有法定责任去安排其雇员参与强积金计划,而自雇人士亦须自己参与强积金计划。如不遵从有关法规,便会招致刑事法律责任。

 

欲知更多有关强积金的事宜,请浏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之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