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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资是否包括酌情发给的佣金或花红?

「工资」的定义不包括:属于赏赠性质或由雇主酌情发给的佣金、勤工津贴或勤工花红。

 

但是,该定义却包括任何其他类型的佣金、津贴或花红(例如,非酌情发给的佣金)。

 

2007 年雇佣(修订)条例》在2007年7月13日实施以后,无论雇员的薪酬属月薪、 日薪或按件计薪,均须以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有关法定权益(例如疾病津贴、年假薪酬、代通知金、等等),并在计算平均工资时,剔除「不予计算在内」的期间及工资。该法例修订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在计算雇员的有关法定权益时,《雇佣条例》界定为「工资」的所有组成部分(例如:「非酌情发给」的佣金)均被包括在内。在修改法例前,终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Lisbeth Enterprises Limited vs Mandy Luk (FACV 17/2005) 中裁定,由于旧条例中第 4141C 条并无提供可行的计算方法,因此按月结算的佣金不应计入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之内。在2007年修改的法例实施之后,情况变成相反,即现在须计入在内。正如一般原则,法例的修改不具追溯力。该法例订明,新修订只适用于以下情况:

 

  1. 于 2007 年 7 月 13 日(「生效日期」)或之后订立的雇佣合约。

 

如雇佣合约是在生效日期之前订立的,《2007 年雇佣(修订)条例》适用于以下情况:(1) 雇主须就某工资期付给雇员产假薪酬、侍产假薪酬、疾病津贴、假日薪酬或年假薪酬,而该工资期的最后一天是在2007 年 7 月 13 日当日或之后。(2) 雇主须付给雇员的年终酬金(或部分年终酬金 )是在2007 年 7 月 13 日当日或之后到期支付。(3) 如合约终止时须计算有关法定权益,而合约的终止日期是在2007 年 7 月 13 日当日或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