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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讼案待决期间提供赡养费命令可否作出更改? 

 

法庭有广泛权力更改、解除、暂停或恢复在讼案待决期间提供赡养费(「临时赡养费」)命令。 

 

申请人通常需要证明,自原命令作出后,情况出现重大改变。若申请人未能证明这一点,更改令的申请将被驳回。倘若申请人能够证明情况有重大转变,法庭将重新审视有关事宜,而不只是调整原来的金额。 

 

相关因素可包括收入、需要、负债、资产、医疗开支,或付款人的付款能力等方面的变化。法庭会考虑所有情况,并以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作为一般参考点,在收款人的合理需要与付款人的财务能力之间取得平衡。 

 

如有迫切需要,例如即时的健康需要,或不能等待数个月直至最终审讯的重大财务变动,法庭可批准更改命令。 

 

更改申请不得被用作「变相上诉」。一般而言,在命令发出后的6个月内,不应提出更改令的申请。如果投诉只是原审法官根据当时可得的证据作出了错误决定,正确途径应是提出上诉。只有在其后出现的发展令现有命令变得不公平或不适当时,才适宜申请更改。 

 

在更改令的申请中,法庭同样会采取概括性的方法,避免过度深入财务细节,因为临时赡养费具有临时性质。法庭亦不会轻易干预同意令,除非出现重大且不可预见的变化,使继续要求双方受该协议约束变得不公。 

 

在程序上,申请通常以传票提出,并以宗敎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证据支持,列明申请人的现时财务状况、更改命令的理由,以及自原命令作出后出现的变化。如公义需要,法庭亦可将更改追溯至较早日期生效,包括追溯至申请提交之前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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