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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的妻子要申请离婚,并计划在排期审讯期间带同我们唯一的女儿离开香港,我能否阻止她?

监护权

 

在这情况下,阁下可考虑向高等法院就子女的监护权提出诉讼。每当涉及有关子女的个人利益时,例如怀疑他们将会或已被带离香港,便可就子女的监护权提出诉讼。

 

当监护权诉讼提出后,法庭便有广泛权力为保障有关子女的利益而发出命令(如经济供养事宜)。

 

如有关子女已被带离香港,法庭可发出访寻该名子女下落的命令,并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例如入境事务处)提供协助。

 

如有关子女已成为「受法院监护的人」,未经法院同意下,他 / 她将被禁止离开香港。

 

不论任何离婚或分居诉讼是否已经提出,有关方面亦可就子女监护权问题提出诉讼。监护权诉讼可由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不一定是双亲其中一方)提出,如有必要,诉讼亦可经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提出。

 

在提出有关诉讼后,有关子女便立即成为受法院监护的人,意即该子女由法庭看管。如要为该名子女的利益作出重大决定,有关人士均须将问题交由法庭处理,但这样可能涉及更多费用和时间。

 

当子女仍未成年或法庭仍未颁令终止监护权诉讼之前,有关子女仍然是受法庭监护的人。

 

监护权诉讼不应轻率地提出,只有具备充分的理由时才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