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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庭在评定给予什么类型的赡养费和其金额时,将考虑什么因素?

法庭在决定哪一方应支付赡养费时,须考虑双方的行为操守和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其中包括下列按《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条所规定的部分因素:

 

a. 双方个别拥有或在可预见将来相当可能拥有的收入、赚钱能力、财产和其他经济资源

 

法庭将会考虑双方在诉讼期间和「可预见的将来」之整体经济状况,而不论其资产或收入的来源或所在地。举例说,如果其中一方已再婚或即将再婚,法庭亦会考虑他要支付两个家庭所需的额外开支。

 

每一方必须向法庭坦诚地披露所有资产。如任何一方被发现没有如实披露,法庭可能会向其作出负面的推论或判决。

 

法庭亦会考虑双方的各项资产是如何取得,以便作出公平的决定。

 

尽管在很多地区之婚姻法律下,于婚前获得或透过继承之财产均属于有关拥有人,但如申索人(即索取赡养费那一方)之经济需求不能被满足,上述财产亦可能会被法庭纳入作为支付赡养费的考虑因素。

 

此外,法庭不会纯粹根据可能性或猜测而作出决定,将会获取的资产或收入必须可合理地确定和在可预见的将来获得。当考虑有关未来继承权时(例如继承已去世或已退休人士的家族公司或资产),上述指标尤其重要。

 

b. 双方各自面对或在可预见将来相当可能面对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

 

除了目前拥有或将会获取的经济资源外,法庭亦会考虑双方的支出、债务和经济负担。双方应提供本身经济负担的详情,包括子女的生活费及学费、定期给予父母或其他供养人士的津贴。

 

c. 家庭在婚姻破裂前享有的生活水平

 

双方在婚姻期间的生活形式将反映出他们的需求,这有助于评估有关财务申索是否合理。例如,怎样保证双方在离婚后的生活水平不会出现重大下调?

 

可是实际上,夫妇分开生活会较共同生活需要更多支出。因此除非有关家庭极为富有,双方通常须接受生活水平将会在婚姻破裂后有所降低。

 

d. 双方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

 

如一段婚姻持续期短而妻子只有二十多岁或经已六十多岁,又或婚姻持续期很长,这些差异对授予赡养费的影响甚大。

 

如该段婚姻的持续期短,则丈夫对妻子将负起较少的财务责任。此外,年轻妇女比中年妇女(尤其是长期脱离工作市场的妇女)会较为容易找到工作自食其力。

 

有一点必须注意,结婚前的同居期不会计入婚姻的持续期,有关理据是:在举行婚礼前,双方并无任何法律权利和责任。因此,长期同居后再加上短暂的婚姻,将不能与一段持续长时间的婚姻相提并论。然而,法庭将会考虑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亦可能将长期同居列为其中一项因素而加以考虑。

 

e. 任何一方的身体或精神残障

 

如其中一方有任何身体上或精神上之残障,因而减低其谋生和自立能力,这亦会关系到申索人之经济需求问题。

 

f. 双方各自就家庭福利所作的贡献,包括就打理住所或照顾家庭成员所作的贡献

 

法庭将会衡量每一方作出的贡献,不论是经济或其他方面。

 

在婚姻生活中,丈夫通常要透过工作或经营生意来赚取收入,而妻子则负责打理家务和照料子女。法庭不会偏袒赚钱养家的一方,也不会轻视打理家务和照料子女的一方。

 

法庭会了解到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关系中,担当着不同但互补和同等的角色。

 

g. 因离婚而导致任何一方丧失本身的任何利益

 

法庭会考虑双方在离婚后将会丧失的任何利益,例如前度配偶之医疗或人寿保险的保障、已婚人士免税额、以前惯常从对方家族信讬基金收取的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