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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例的适用范围

法定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雇员,不论他们是月薪、日薪、长工、临时工、全职、兼职或其他雇员,也不论他们是否按《雇佣条例》下的「连续性合约」*受雇,但不适用于下列人士:

 

  • 《雇佣条例》所不适用的人士

    包括:(a) 雇主家属及与雇主同住的雇员﹔
    (b)《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
    (c) 根据《商船(海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在并非于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的人﹔
    (d) 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
    就(d) 而言,虽然《雇佣条例》内若干规定适用于有关的注册学徒,但法定最低工资并不适用于他们。
  • 留宿家庭佣工

    这是指免费居于受雇工作的住户的家庭佣工(包括:家务助理、护理员、司机、园丁、船工或其他私人佣工),不论该佣工的性别及种族。

    以下的人士不属于留宿家庭佣工,法定最低工资是适用于他们:
    ─虽然是家庭佣工,但不是免费居于受雇工作的住户
    ─虽然是留宿雇员,但不是家庭佣工
  • 实习学员,以及正处于获豁免学生雇用期的工作经验学员

    根据劳工处的《法定最低工资:雇主及雇员参考指引》,实习学员是指下列类别的学生雇员:

    -进行由《最低工资条例附表1 指明的本地教育机构安排或认可的工作实习,而这实习属该教育机构向该学生提供的全日制经评审课程的必修或选修部分;或

    -居于香港,并进行由某机构安排或认可的工作实习,而这实习属该机构向该学生提供的学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学术资格的全日制教育课程的必修或选修部分。

    工作经验学员是指下列类别的学生雇员:

    -修读由《最低工资条例附表1指明的本地教育机构提供的全日制经评审课程;或

    -居于香港,并修读学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学术资格的全日制教育课程,而该学生在开始受雇时仍未满26 岁,以及与雇主协议获豁免学生雇用期,为期不多于连续59 天,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a) 该学生不曾于同一公历年内开始另一获豁免学生雇用期(不论是否受雇于同一雇主);以及
    (b) 该学生已就以上 (a) 项的事实作出法定声明,并向雇主提供有关的法定声明或其副本。

请注意:法定最低工资同样适用于残疾雇员。为了在残疾人士的工资保障和就业机会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最低工资条例》为残疾人士提供特别安排,让他们有权选择进行生产能力评估,从而厘定他们应获得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或收取按生产能力厘定的工资。详情可参阅劳工处《法定最低工资制度下残疾人士的生产能力评估》的网页

 

注:*根据《雇佣条例》,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定义是指雇员受雇于同一雇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周工作18小时或以上(即符合所谓「4-1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