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用膳时间和休息日有薪吗?
《最低工资条例》和《雇佣条例》,皆没有规定用膳时间和休息日,必须为有薪。这方面有薪与否,是由雇主和雇员商议决定。
例子一:
雇员于下午 1 时至2 时用膳,并同时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为执行工作而留驻岗位当值,该用膳时间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
例子二:
雇员的用膳时间是下午 1 时至2 时,他基于个人原因留在工场用膳。虽然于下午1 时至2 时他身在工场,但他并非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为执行工作或接受培训而留驻工场当值。在计算最低工资时,该工场在下午1时至2时期间并非《最低工资条例》所界定的雇佣地点,因此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并不应计入该段用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