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雇员的工资期并非公历月,备存总工作时数纪录的金额上限是多少?
如雇员的工资期并非公历月,备存总工作时数纪录的金额上限(即每月11,500 元的金额上限)会按比例计算。
例子一:
雇员的工资期是以半个月计算,由每月的 1 号至15 号、及由16 号至该月最后一天。以8 月份的两个工资期为例,适用于该雇员的备存总工作时数纪录的金额上限会按比例计算为:
(a) 8 月1 日至15 日的工资期:
11,500 元 X 15 天÷31 天(即8 月1 日至15 日期间在8 月份所占的比率)= 5,564.52 元
- → 如就上述工资期须支付的工资达到 5,564.52 元或以上时,工资及雇佣纪录可以不包括该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
(b) 8 月16 日至31 日的工资期:
11,500 元 X 16 天÷ 31 天(即8 月16 日至31 日期间在8 月份所占的比率)= 5,935.48 元
- → 如就上述工资期须支付的工资达到 5,935.48 元或以上时,工资及雇佣纪录可以不包括该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
例子二:
雇员的工资期是由每月的 16 号至下月的15 号。以8 月16 日至9 月15 日的工资期为例,适用于该雇员的备存总工作时数纪录的金额上限会按比例计算为:
11,500 元 X 16 天÷ 31 天(即8 月16 日至31 日期间在8 月份所占的比率)+ 11,500 元 X 15 天÷ 30 天(即9 月1 日至15 日期间在9 月份所占的比率)= 11,685.48 元
- → 如就上述工资期须支付的工资达到 11,685.48 元或以上时,工资及雇佣纪录可以不包括该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