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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香港法例第608章最低工资条例》于2011年5月1日生效。

 

法定最低工资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是每小时28元。 由2023年5月1日起,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调整至每小时40元。雇员在任何工资期的工资,按他在该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以平均计算,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

 

雇员在任何工资期,可获支付不少于法定最低工资的工资。如就工资期须支付予雇员的工资少于最低工资,雇员有权就该工资期获付这差额(即额外报酬)。

 

违反最低工资的规定

 

雇主如欠付最低工资,等同欠薪。根据《雇佣条例》,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依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

 

劳工处参考指引

 

《法定最低工资:雇主及雇员参考指引》

《法定最低工资简明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