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遵从敦促改善通知书及暂时停工通知书的责任
1. 敦促改善通知书
根据条例第9条,劳工处处长如认为雇主或工作地点所在的处所的占用人违反该条例,可向该雇主或占用人送达敦促改善通知书。
通知书必须以书面发出,述明处长认为雇主/占用人违反相关法例,并规定对该违例事项作出补救或停止违法行为的限期。
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敦促改善通知书可被处$400,000罚款及监禁12个月。
2. 暂时停工通知书
根据条例第10条,劳工处处长如认为因在工作地点所在的处所进行的活动或该处所或置于该处所的任何作业装置或物质的状况或使用而有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迫切危险,则可向雇主或该处所的占用人送达暂时停工通知书。
通知书必须以书面发出,指明处长认为产生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危险的事宜,并指示在通知书有效期间不得进行该活动。通知书在被撤销前将继续有效。
雇主/占用人可以在获送达暂时停工通知书后的28天内书面向处长申请复核,并可以对处长的决定提出上诉。
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暂时停工通知书可被处$1,000,000罚款及监禁12个月。而如果犯罪者明知而蓄意继续该违反事项期间的每日(不足一日亦作一日计),另处罚款$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