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59章)为保障工业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订定条文。此条例适用于工业经营地点,即工厂、建筑地盘、食肆、货物 及货柜搬运经营、维修工场和其他工业工场。
这条条例对东主及受雇于工业经营内的人士委以一般责任,以确保工业经营地点内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每名东主应采取以下措施,照顾在工业经营地点中所雇用的所有人之工作安全及健康:
- 提供及维持不会危害安全或健康的作业装置及工作系统;
- 作出有关的安排,以确保在使用、处理、贮存或运载作业装置或物质方面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
- 提供所有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督,以确保雇员的安全及健康;
- 提供及维持安全进出工作地点的途径;以及
- 提供及维持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环境。
违例及刑罚
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东主 / 经营者,可能被罚款$500,000。若一名经营者故意及没有合理理由下犯下此罪行,他 / 她可被罚款$500,000以及入狱6个月。
工业经营地点的每名受雇人士,也该透过以下措施促进工作安全及健康:
- 照顾工作地点中其本人及其他人的安全及健康; 以及
- 使用由东主提供的任何设备,或遵照东主订定的制度或工作方式工作。
违例及刑罚
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士,可能被罚款$25,000。若一名在工业经营地点的受雇人士故意及没有合理理由下做任何事情致令其自身或其他人受危险,他 / 她可被罚款$50,000以及入狱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