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应呈报工场及禁止通知书 根据条例第2条,应呈报工作场所指任何工厂、矿场或石矿场,及任何处所或地方而在其内是进行或拟进行危险行业或附表所列行业者。 根据条例第9A(1)条,如劳工处处长认为任何应呈报工场并不适宜用作工厂、矿场或石矿场,或其内从事任何危险行业或任何工业工序,他可向该应呈报工场的东主发出禁止通知书禁止有关使用或活动。禁止通知书须述明发出通知书的理由及须遵从通知书的最后日期。 书籍遍历链接: 3. Notifiable workplace and prohibition notice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