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雇主须记录雇员的总工作时数
在下述情况,雇主根据《雇佣条例》备存的工资及雇佣纪录,须包括雇员于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不足一小时亦须计算在内):
- 法定最低工资适用的雇员(请参阅上文──法例的适用范围);以及
- 须就该工资期支付的工资是少于每月16,300 元(请参阅上文── 须就工资期支付予雇员的工资)。
例子一:
假设按照雇佣合约:
雇员的工资期为每个公历月,月薪为13,000 元,休息日属有薪。在5 月份的工资期中,就非工作时数而支付予该雇员的款项是4 天休息日薪酬和1 天法定假日薪酬。
在计算雇员的工资是否达到每月金额上限时,方法如下 :
月薪 = |
$13,000 |
4 天休息日薪酬 = $13,000÷31天 X 4 = |
($1,677) |
1 天法定假日薪酬 = $13,000÷31天 X 1 = |
($419) |
|
$10,904 |
- → 由于金额少于每月金额上限16,300 元,雇主须为雇员备存有关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纪录。
例子二:
假设按照雇佣合约:
雇员的工资期为每个公历月,月薪为18,000 元,休息日属无薪。在5 月份的工资期中,就非工作时数而支付予该雇员的款项是1 天法定假日薪酬。
在计算雇员的工资是否达到每月金额上限时,方法如下 :
月薪 = |
$18,000 |
1 天法定假日薪酬 = $18,000÷27天 X 1 = |
($666.67) |
|
$17,333.33 |
- → 由于金额不少于每月金额上限16,300 元,工资及雇佣纪录可以不包括该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