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5. 雇主须记录雇员的总工作时数

在下述情况,雇主根据《雇佣条例》备存的工资及雇佣纪录,须包括雇员于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不足一小时亦须计算在内):

 

 

例子一:

 

假设按照雇佣合约:


雇员的工资期为每个公历月,月薪为13,000 元,休息日属有薪。在5 月份的工资期中,就非工作时数而支付予该雇员的款项是4 天休息日薪酬和1 天法定假日薪酬。

 

在计算雇员的工资是否达到每月金额上限时,方法如下 :

 

月薪 =

$13,000

4 天休息日薪酬 = $13,000÷31天 X 4 =

($1,677)

1 天法定假日薪酬 = $13,000÷31天 X 1 =

($419)

 

$10,904

 

  • → 由于金额少于每月金额上限16,300 元,雇主须为雇员备存有关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纪录。

例子二:

 

假设按照雇佣合约:


雇员的工资期为每个公历月,月薪为18,000 元,休息日属无薪。在5 月份的工资期中,就非工作时数而支付予该雇员的款项是1 天法定假日薪酬。

 

在计算雇员的工资是否达到每月金额上限时,方法如下 :

 

月薪 =

$18,000

1 天法定假日薪酬 = $18,000÷27天 X 1 =

($666.67)

 

$17,333.33

  • → 由于金额不少于每月金额上限16,300 元,工资及雇佣纪录可以不包括该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