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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010年雇佣(修订)条例》

《2010年雇佣(修订)条例》(《修订条例》)由2010年10月29日起生效。

 

《修订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将雇主施欠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可合称为「审裁处」)的裁断款项,例如工资、年假薪酬、年终薪酬、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等,订为刑事罪行,以保障雇员权益。

 

根据《修订条例》,若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没有在裁断款项到期日后14天内,支付该笔款项,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

 

劳工处就《修订条例》编制了「2010年雇佣(修订)条例简介」,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