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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被告人未有提交送達認收書或抗辯書,結果會怎樣? 

 

如果被告人未有在訂明的時限內採取所需的步驟,原告人可能有權在無需經過全面審訊的情況下取得缺席判決(亦稱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簡單而言,若被告人未有作出回應或未有提交抗辯書,視乎申索的類型,法庭可能會容許原告人自動或部分自動地勝訴。 

 

此機制旨在處理並無實質爭議或某一方無理拖延訴訟的案件。整個過程分為兩個不同階段: 

 

第一階段:未有提交擬抗辯通知書 

被告人必須在獲送達傳訊令狀後14天內提交送達認收書。如被告人未有這樣做,又或提交的表格表明不打算就訴訟提出爭議,原告人即可就有關申索登錄判決。在這種情況下,無須進行全面審訊。 

 

就標準申索而言,登錄判決純粹是由司法常務官執行的行政行為,並不需要法庭聆訊或行使司法酌情權。 

 

原告人為取得判決,須向法庭提供送達證明,例如證明傳訊令狀已妥為送達的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被告人的送達認收書,或律師表示接受送達的註明。 

 

第二階段:未有送達抗辯書 

如被告人已提交擬抗辯通知,但未有在時限內(一般為送達認收書屆滿後28天,或收到申索陳述書後28天,以較遲者為準)送達抗辯書,原告人即可就欠缺抗辯書而登錄判決。 

 

關鍵在於:如被告人已提交送達認收書,原告人必須就其擬因欠缺抗辯書而登錄判決一事,給予被告人至少2個整天的書面通知。此通知相當於最後警告,並實際上將被告人送達狀書的時限延長2天。 

 

申索類型與判決形式 

如原告人的申索是有關欠債或經算定的損害賠償(即申索的金額為固定的及可確定的,例如有關不兌現的支票的訴訟),他可就申索的金額及相關訟費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最終勝訴判決。最終判決是一項將法律程序終結的決定,其對訴訟標的事項作出處置,以致法庭再無任何事宜須予裁定(除訟費等附帶事宜外),而原告人可採取步驟強制執行該判決。 

 

如原告人的申索是有關未經算定的損害賠償(即賠償金額須由法庭評定,例如利潤損失、人身傷亡賠償、或損毁財物賠償等),法庭會作出非正審判決,但原告人仍須出席聆訊,以便法官或聆案官評定他應得的賠償金額。這表示法庭接納被告人須負上法律責任,但賠償金額仍須由法官或聆案官在其後評定。 

 

如申索關乎貨物交付,原告人可選擇就貨物的交付或支付貨物的價值(有待評估)登錄非正審判決,或純粹就貨物的價值(有待評估)登錄非正審判決。如欲取得不附有付款選擇的特定交付判決,原告人必須以傳票方式提出申請,並以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支持。 

 

若原告人申索土地管有權,而案件並非按揭訴訟,原告人可登錄土地管有權的最終判決。 

 

若令狀包含多類申索(例如債務及損害賠償),原告人可按情況適當地登錄合併最終判決及非正審判決。 

 

其他申索 

若申索涉及禁制令(即要求一方作出或不作出特定行為的命令)、強制履行令(即要求一方履行合約責任的命令)、宣布(即法院就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權利作出的正式聲明)或作出帳目(即詳細計算雙方之間的金錢或財務往來)等濟助,在被告人未能提交送達認收書,或提交表明無意抗辯的表格之情況下,原告人不能取得判決。 

 

原告人須按被告人已就訴訟提出抗辯的方式繼續進行法律程序。若令狀送達時並無附上申索陳述書,原告人必須向被告人送達申索陳述書。如被告人其後未能送達抗辯書,原告人可藉傳票向法庭申請因欠缺抗辯書而作出的判決。 

 

就該等較複雜的濟助而言,法庭在批予判決前仍須審議有關事宜。 

 

須取得法庭許可的訴訟 

只有在取得法庭許可的情況下,方可在以下訴訟中登錄缺席判決:  

  1. 針對政府的訴訟; 
  2. 按揭訴訟; 
  3. 放債人訴訟;以及 
  4. 涉及租購或有條件售賣協議的訴訟。 

 

不適用的訴訟 

以下類別的訴訟中,不得對被告人登錄缺席判決:  

  1. 對物海事訴訟; 
  2. 遺囑認證訴訟; 
  3. 第三方法律程序;及 
  4. 針對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訴訟,但如法庭已為其委任辯護監護人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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