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專家證據如何用以證明外國法律?
在香港民事法律程序中,外國法律被視為事實問題。因此,必須藉證據(通常為專家證據)加以證明。
根據《證據條例》(第8章)第59條,任何人如憑其知識或經驗而具備適當資格,即具有能力就外國法律提供專家證據。該人不一定須為該外國司法管轄區的執業律師,惟須具備所需的專業知識。
若香港法庭先前曾就某項外國法律觀點作出裁斷,該裁斷可在其後的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外國法律的證據。然而,尋求倚賴該先前裁斷的一方,必須遵從《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8號命令第7條規則所訂的通知規定。